息县某采石场于2012年5月8日向太平洋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了“非煤矿山安全责任险”,该场职工尹某在保险期间内因工作意外摔伤,造成胫骨骨折、颅骨骨折、肋骨骨折;脑外伤、硬膜外血肿、蛛网膜下出血;右肘关节脱位;创伤性湿肺并少量胸腔积液;多发软组织伤。尹某被送往息县人民医院,后因伤情严重,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,后又转入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治疗,诊断为颈椎骨折并颈髓损伤、颅骨骨折并硬膜外血肿、蛛网膜下腔出血、肋骨骨折并创伤性湿肺。经息县鉴定所鉴定,尹某伤情构成4级伤残。
承保公司接到客户报案,及时赶往医院了解事故情况。尹某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,受伤人员与投保人签订的有劳动合同,属本保单投保人员。本保单约定伤残累计赔偿限额70万元,每人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(其中每人死亡赔偿限额30万元,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)。本次事故尹某定为4级伤残,承保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,最终按2.75万元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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